湖 南 省 教 育 厅
湘教通[2015]55 号
关于印发《湖南省进一步推进高职院校
单独招生改革实施方案》的通知
各市州教育局,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、高等职业院校: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》
(国发[2014]35 号)和《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
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教学[2013]3 号)有关
精神,我厅结合湖南实际情况,经过广泛调研、多方征求意
见,并进行充分论证后,制定了《湖南省进一步推进高职院
校单独招生改革实施方案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,按照本方案要求提交申请报告
并认真制定本校的实施工作方案,于 3 月 1 日前报送至我厅
学生处(可先网上报送,再送纸质材料),确保今年我省高
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工作顺利进行。
湖南省教育厅
2015 年 2 月 9 日
湖南省进一步推进高职院校单独
招生改革实施方案
我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自 2007 年启动以来,经
过不断探索和完善,圆满完成了试点任务,于 2014 年 9 月
通过了湖南省教育体制改革首批省级试点项目的验收。根据
《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国发
[2014]35 号)和《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
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教学[2013]3 号)有关精神,
从 2015 年起,我省将在总结和推广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,
进一步推进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。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。
一、基本原则
1.适度扩大规模。2015 年全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规模由
2014 年三年制高职招生原始计划的 20%扩大到招生总计划的 30%。同时,进一步增加单独招生专业。力争到 2017 年
单独招生规模进一步扩大,使分类招考成为高职院校录取学
生的主渠道。
2.尊重学校意愿。各有关院校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,确
定是否提出扩大单独招生规模的申请。我厅根据各学校的申
请按照总体情况进行调控。
3.积极稳妥推进。各院校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[2014]
35 号文件精神,积极推动本校招生制度改革,完善高职院校
招生制度,从实际出发确定本校单独招生规模,并切实加强
管理,逐步构建高职院校分类招考新机制。
二、规模与专业要求
1.各有关院校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,申请扩大单独招生
规模(也可不扩大),但单独招生规模一般不超过本校本年
度招生总计划的 30%(原单招规模已超过的除外)。可申请
适度增加单独招生的专业,但一般不超过 15 个(原单招专
业已超过的除外)。
2.申请新增单独招生的专业原则上应是学校的骨干专
业,有三年以上的办专业时间(含办中职专业时间),管理
规范,无严重违规招生行为。
3、鼓励和支持未开展单独招生的学校(含高等专科学校)
积极申请参加单独招生。新申请参加单独招生的学校,原则
上不超过五个专业,每个专业 100 人左右。
三、申报程序
1.学校申请。各有关院校根据单独招生工作要求和本校
实际需要提交申请材料,提出拟增加单独招生的专业和申请
扩大规模的理由与有关情况。
2.制定方案和招生简章。参加单独招生的学校必须制定
和提交 2015 年单独招生工作方案和招生简章,重点是制定
与完善本校单独招生的招考办法和规范招生的措施等。
3.审核确认。我厅审核学校的申请与工作方案后正式下
发 2015 年单独招生工作通知,确定各校开展单独招生的专
业及规模,明确做好 2015 年单独招生工作各项要求和日程
安排。
四、切实加强管理
为确保我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,必须
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全过程管理。
1.各高校要切实加强规范管理。严格执行教育部高考招
生“阳光工程”和我厅湘教通„2011‟608 号文件有关规定。
要按计划招生,严格执行不超计划招生、不违规招生、不违
规转学、不违规转专业等规定。要加大招生信息公开公示力
度。所有高校的单独招生方案和招生简章都要报我厅审核备
案,并在省教育考试院招生信息港上统一发布。学校对于考
生的初审名单、拟录取名单、享受优惠政策名单等要及时在
本校网站上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各高校要建立考试招生工
作责任制,明确各工作环节和相关人员的责任,并建立自查
自纠机制,杜绝违规考试招生行为的产生。
2.各高校要积极完善考试招生制度。建立和完善针对普
通高中学生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和中职学生的“文化+技能”
测试的制度,构建多元化人才考核机制,努力提高科学考核
和选拔人才的水平。
3.进一步加大对单独招生全过程监管和违规惩治力度。
严格执行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
法》(教育部令第 36 号),对各类违规招生行为进行严肃处
理。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,实行倒查追责。建立违规违纪学
校黑名单制度。对出现违规违纪招生的学校和个人,一经发
现,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,视情
节给予黄牌警告、缩减单招规模、取消单招资格的处理,并
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,构成犯罪的,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
究刑事责任。